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541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市**区**乡**村**组**号,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镇**村铁北。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向顾邻李某某借钱,因李某某未借,便怀恨在心。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自家附近找到一些生产沙发的边角料带到李某某租住的房屋,将这些生产沙发的边角料点燃,致使该房屋被烧毁,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8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气象资料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抓获经过及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了泄愤报复,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继坤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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