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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441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住**街道**家**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至本区**街道**城小区以攀爬栏杆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方某某位于*幢**室的家中,从一楼客厅酒柜内窃得1瓶贵州茅台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尔后逃离现场并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方某某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铁玲

                             检察官助理 王忠良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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