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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涉嫌盗窃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因主动投案,于2011年11月2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传唤不到案,2012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9月25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应董某某(已判刑)提议开车载着董某某、王某某(已判刑)、龙某某(已判刑)三人前往双峰县蛇形山镇麻阳村高速公路旁去盗窃电缆线,董某某等三人承诺以300元作为朱某某接送的酬劳。当天晚上十时许,朱某某驾驶湘******面包车载着董某某、王某某、龙某某三人在距离娄底收费站100米左右的高速公路边上,董某某等三人下车去盗窃,走前告知朱某某等电话来接人。董某某等三人盗得电缆线后,被双峰县电信公司保安人员发现,三人将电缆线丢弃并逃跑,董某某被当场抓获,王某某、龙某某两人在逃跑过程中致电朱某某,让朱某某到下车地点来接。朱某某遂赶至约定地点接到王某某、龙某某两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朱某某等人此次盗窃的通信电缆损失价值为16000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广东省乐昌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领条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龚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龙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建军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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