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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涉嫌盗窃罪)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108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司马浦镇溪美村朱朝南路三巷4号01。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17日7,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甲武(另案处理)到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国道司下窑洋在建工地附近,利用T字型工具撬开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色奔达牌超载者型60V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92元)。

二、2020年4月1日上午9,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同案人庄金水(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电动车,携带一把螺丝刀及一支打火机等工具,到普宁市军埠镇大长陇村新下双坟被害人陈某乙周住宅的巷道处,将电动车推离现场后接通电门线启动电动车,盗窃被害人陈某乙周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黑色牌大公主型电动车(不予价格认定)。

三、2020年4月2日7,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甲武、庄金水到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大布下村一在建工地附近,利用T字型工具撬锁偷走被害人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牌大公主型二轮电动车(不予价格认定)。

四、2020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甲武、庄金水到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港后村的一十字路口附近,利用T字型工具撬锁盗窃被害人韩同发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铃日扬牌二轮电动车(不予价格认定)。

五、2020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甲武、庄金水到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大布上村裕祥里面一巷道附近,利用T字型工具撬锁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武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二轮电动车(不予价格认定)。

六、2020年4月22日13,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甲武、庄金水到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大布上村“阿某某”电焊铺门口处,利用T字型工具撬锁盗窃被害人连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春铃牌60V小公主型二轮电动车(不予价格认定)。

七、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上午9,被告人朱某某携带一把螺丝刀及一支打火机等工具,乘坐一辆三轮摩托车,到普宁市军埠镇大长陇村新下双坟被害人陈某丙住宅的巷道处,乘人不备之机,将电动车推离现场后,使用螺丝刀拆开电动车车前板并使用打火机燃烧接通电门线启动电动车,盗窃被害人陈某丙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大公主型电动车(不予价格认定)。

八、2020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甲武、庄金水到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下桥路口高速桥下,利用T字型工具撬锁盗窃被害人黄某乙洲、陈某丁贞、陈某丁雄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日宁牌小公主型二轮电动车、一辆黑色牌二轮电动车及一辆灰色牌二轮电动车(均不予价格认定)。

 九、2020年5月19日上午8,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甲武经事先预谋盗窃事宜后,驾驶一辆电动车,携带一把螺丝刀及一支打火机等工具,到普宁市军埠镇大长陇村新下双坟被害人程金某某租住的出租屋门口,将电动车推离现场,盗窃被害人程金某某停放于该门口的一辆黑色杉菱牌小龟王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破案后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明、监控视频截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盗电动车合格证、收据;2.证人陈某戊、陈某己、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周、陈某丙、程金某某、黄某甲、向某某、韩同发、王某某武、连某某、黄某乙洲、陈某丁贞、陈某丁雄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与辩解;5.同案人陈某甲武、庄金水;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某某

检察官助理:谢  X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刑事侦查卷宗、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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