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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剑光街道***大街***号*栋*单元***室,于2019年6月28日因赌博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罚款贰佰元,于2019年12月17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不能办理公租房指标的情况,于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以帮被害人赖某某找人办理公租房指标的名义,诈骗了赖某某三万四千九百九十五元;在2019年4月份左右同样以帮被害人黄某某找人办理公租房指标的名义,诈骗了黄某某一万元。总共诈骗金额为四万四千九百九十五元。在2019年12月18日朱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一万五千元,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2019年12月25日朱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赖某某六万五千元,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转账凭证及微信截屏等书证;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赖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斌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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