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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涉嫌诈骗罪)(公开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务工,住虞城县**乡**楼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租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小李庄村教堂东300米门头设立运通物流,于同年8月3日至同月9日期间,以刘某、王某、乔某等名义,使用一次性电话号码对外联系并指定运通物流运输和代收款,又将货物转运至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海隆1号馆门前空地、皇上蔬菜市场东门门前空地后,再次转运销赃牟利,共诈骗33次,造成伏祥光等25名五金商户五金货物损失216039元。同月10日发放货款时,运通物流关闭,朱某某逃匿。

2019年9月24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亲属对伏某某等25名五金商户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宗学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移送涉案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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