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花园**小区。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1月8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2月28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于2016年1月29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1月29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年3月29日、2015年9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强制戒毒,于2012年3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该局强制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30日以被告人朱某某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至同年11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花园坡和某某小区向吸毒人员姚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30日18时许,朱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花园坡和某某小区向吸毒人员姚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克,收取毒资1000元;
2、2019年10月31日下午,朱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观音阁吸毒人员姚某某家中向姚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克,收取毒资1000元;
3、2019年11月5日下午,朱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花园坡和某某小区向吸毒人员姚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收取毒资500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厂生活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及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属累犯、毒品再犯,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刚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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