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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104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业人口,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房**号(以上均自报),2014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 2014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4年11月份至12月5日期间,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普宁市洪阳镇占棉路中段开办一性用品店,销售“Top伟哥”、“奇效伟哥”、“美国1号超强生精片”、“劲久”、“硬到底”、“一粒顶天下”、“鲨鱼精”等7种药品,2014年12月5日9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某某时,现场缴获“Top伟哥”、“奇效伟哥”、“美国1号超强生精片”、“劲久”、“硬到底”、“一粒顶天下”、“鲨鱼精”等药品,经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查获药品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2.现场及提取药品的照片;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4.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函复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

2015年2月4日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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