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长期持有其父亲遗留的一支疑似射钉枪,未主动上交公安机关。2019年5月9日14时许,宾川县公安局钟英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朱某某卧室内床下搜出该疑似射钉枪。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赵春玲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78********)。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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