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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公开版)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53年8月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棉种场***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五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15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在位于五河县**宿舍区自家门前种植罂粟。**派出所民警于2020年3月13日发现罂粟幼苗后予以铲除并现场清点共计888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王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5.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视罚金缴纳情况,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胜军

2020年9月25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安徽省五河县**镇**场宿舍*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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