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53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棉种场***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五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5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在位于五河县**宿舍区自家门前种植罂粟。**派出所民警于2020年3月13日发现罂粟幼苗后予以铲除并现场清点共计888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王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5.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视罚金缴纳情况,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胜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安徽省五河县**镇**场宿舍*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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