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二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朱某某、庄某某共谋合伙收购林木砍伐出售获利,由庄某某出资,朱某某出面分别于同年3月18日、7月15日以定金方式向游某某、吴某某收购位于南靖县山城镇溪边村“后沟山”、钟古村下吴大金山“狮子尖”林地内桉树。后因个人经济困难,朱某某提议由其雇工砍伐上述林地桉树,庄某某同意。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朱某某雇请砍伐工人到上述两处林地砍伐桉树,并剪节造材。其间,朱某某、庄某某先后将“狮子尖”林地内的全部桉树运载至胡某某木材加工厂销售,分别得款人民币22870元、26720元。案发时,“后沟山”林地被砍伐桉树全部遗留在现场尚未外运出售。
2020年1月,被告人朱某某以支付定金方式向潘某某购买南靖县山城镇下潘村“粪箕糊口”林地桉树。同年2月,朱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人到上述林地砍伐桉树并运载至柯某某木材加工厂销售,得款人民币35860元。
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南靖县山城镇溪边村“后沟山”林地被砍伐林木的位置为山城镇溪边村08大班011小班,面积4.82亩,林种为环境保护林,被砍伐的桉树原木材积为48.2641立方米,折立木蓄积量56.7813立方米,经济价值为人民币24132元;南靖县山城镇钟古村下吴大金山“狮子尖”林地被砍伐林木的位置为山城镇钟古村02大班030小班,面积28.6亩,林种为水土保持林,被砍伐的桉树原木材积为51.75立方米,折立木蓄积量69立方米,经济价值为人民币25875元;南靖县山城镇下潘村“粪箕糊口”林地被砍伐林木的位置为山城镇下潘村01大班061小班,面积11.67亩,林种为水土保持林,被砍伐的桉树原木材积为67.8354立方米,折立木蓄积量84.7942立方米,经济价值为人民币37038元。
以上,被告人朱某某滥伐桉树立木蓄积量合计210.5755立方米,被告人庄某某滥伐桉树立木蓄积量合计125.7813立方米。
2020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山城镇东大路维也纳智好酒店三楼醉美主题KTV前台,因琐事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后朱常军用拳击、脚踹方式殴打陈档财,致陈某某受伤。经南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的损伤情况为胸背部软组织挫伤,左侧第3.4.5.6.7肋骨骨折(第6肋骨为双处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庄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投案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木材拍卖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黄某某、游某某等17名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勘验、指认、辨认笔录:南靖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笔录、现场图、照片;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砍伐桉树,数量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佳鑫
检察官助理:郑金玉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南靖县看守所、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肆册、现场监控视频DVD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告知书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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