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市**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购买张某某位于永城市侯岭乡李口村李口庄西地生产路西边杨树28棵,无证采伐。经鉴定活立木蓄积为10.734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林业技术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一鹤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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