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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滥伐林木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绵竹市,住通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以1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通江县**镇**村**社村民王某某自留山小地名痹麻子坡山林林木,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雇请工人字某某等人在该山林用油锯采伐柏树46株、马尾松234株,制成原木后运回朱某某原木材加工厂加工出售。经认定,马尾松的立木蓄积为56.647立方米、柏树的立木蓄积为9.61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进行了补植复绿,建议对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576****。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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