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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犯交通肇事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5********,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6月1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次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3日12时2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持准驾车型B2 驾驶湘D2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衡南县云集镇往衡南县冠市镇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衡南县冠市镇畔壁村路段(国道322衡南县冠市镇10km+800m路段)时,与驾驶人张某某驾驶的无牌女式二轮摩托车加装的不锈钢雨棚相刮擦,造成张某某、摩托车乘坐人吴某甲受伤、乘坐人吴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驾驶人朱某某驾驶湘D2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违法超速行驶,超车时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以及驾驶人张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女式二轮摩托车违法超员,未佩戴安全头盔造成;驾驶人朱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乘坐人吴某甲、吴某乙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12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事故责任认定、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琴

2020年08月24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92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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