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河超河某某15225号牌超标电动车行驶至G205国道小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交警现场对被告人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15.4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11.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呼式测试结果、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动车临时行驶证、查获经过;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等笔录;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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