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7日经源城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时17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P6Z****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G205国道小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交警现场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86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朱某某的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82.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2.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等;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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