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朱某甲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住河源市源城区**村**栋**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2019年12月3日被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军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军在其住处河源市源城区**村**栋**号和由其管理的其哥哥朱某甲威的住处源城区碧桂园凤馨某某7栋301房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赖某某吸食毒品共3次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截图、手机通话记录;3.证人陈某某、赖某某证言;4.被告人朱某甲军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军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军现在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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