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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4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53********,汉族,小学,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正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4月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多年来,被告人朱某某在正阳县****店经营餐饮生意,在其生产、销售的蛋糕中超量添加泡打粉,并将其生产的蛋糕出售给当地群众,经鉴定朱某某生产销售的蛋糕中铝残留量520m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 mg/kg),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宋某某、涂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生产、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  洁

节凤云

2014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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