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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105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黄岩区**街道**村**区**号作坊内,在豆芽生产过程中添加含有喹诺酮类抗生素的药水,并将该豆芽成品在临海市杜桥镇农贸菜市场内进行销售,获利人民币约2万元。2019年8月,黄岩区及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批次对被告人朱某某生产作坊内的豆芽成品、半成品,以及其销售给杜桥菜贩金某某、林某某的豆芽进行了抽样,经台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等机构检测,均含有喹诺酮类抗生素恩诺沙星成份,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含量最高达17937.7μg/kg。

2019年9月5日,在**街道**村**区**号被告人朱某某的作坊内,公安人员现场查获装有药水的数个塑料瓶,后经检测,均检出恩诺沙星成份。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量杯、针筒、矿泉水瓶等;

2.书证:户籍证明、个体工商登记资料、扣押清单、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抽检结果汇总表、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豆芽中喹诺酮类和甲硝唑抗生素检验方法及危害风险分析会的结果通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情况调查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金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在生产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物质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乾

2020年8月 11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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