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六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11969********,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在宁德市蕉城区**乡**村**号,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且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山场的林木共计22株,意图用于后期搬运木材架桥铺路及售卖。经福建华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22株林木立木蓄积量为5.8429立方米。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同年8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一万元(币种,下同),取得其谅解,并于同日向公安机关缴纳三千元生态修复保证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森林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朱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郑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乙、胡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华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森林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其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则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延富
检察官助理:钟锋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85931****。
2.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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