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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抢劫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7********,汉族,小学文化,高安市人,无业,家住高安市******自然村**号。2004年10月21日因盗窃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6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0月24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1年11月22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事实

1、2020年2月2日0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甲来到高安市**小区**栋**号李某甲的**寄卖行,发现玻璃门铁杆容易弄开,其就将一根铁杆扭下进入店内,盗走店内的一部金色OPPO R9手机、一部金色金立手机、一部红色小米5-128G手机,一部金色华为手机。

2、2020年1月31日,朱某甲来到张某甲位于**大道**宾馆旁的店内,从该店内盗得Adidas牌运动鞋一双。

3、2020年3月2日晚上约19点,朱某甲在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张某乙家门口,发现汪某甲停放的二轮新日牌电瓶车未上外锁,且未拔钥匙,就骑上该车来到高安市**大道“**”足浴店旁,后被赶来的**派出所民警抓获。

4、2020年1月6日晚上,朱某甲发现汪某乙在高安市**镇卫生院对面租住的房子一楼没有上锁,进入后发现汪某乙的绿驹牌绿白相间的二轮电动车停在里面充电,且钥匙没有拔,朱某甲连夜将电动车偷走后骑到高安**商城,次日将电动车卖给来收购旧电动车的人。

5、2020年4月28日早上约五点,朱某甲路过高安市**路**局旁刘某某的**早餐店,发现收银台上有一部魅族pro7plus手机,朱某甲就将手机拿走,后在**公园见一个以旧手机换脸盆的人,因身上没有了钱就以3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掉。

6、2020年3月7日晚上,朱某甲来到同村的朱某乙家,将一部黑色江峰牌电动车盗走,第二天在**路**小区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况某某。

7、2020年3月22日中午,朱某甲来到**镇**村木桥头见杨某某将绿驹电动车放在路边没有拔钥匙,就将电动车骑走,后在**路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收购部。

8、2020年3月23日下午五点左右,朱某甲来到**街**村,见皮某某家大门口的灰色绿驹电动车没有拔钥匙,就将电动车骑到高安,后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乙。

9、2020年3月24日上午,朱某甲来到高安市**宾馆,从一开着的房间内将吴某某父亲的OPPO手机盗走,因该部型号不详,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10、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早上,朱某甲来到**村,发现蓝某某电动车停放在村**桥锦河堤上,没有拔钥匙,朱某甲将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乙。

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上述被盗手机、摩托车及二轮电动车等物品的总价格为人民币12430元。

2抢劫事实

2020年8月7日中午大概十二点,被告人朱某甲在高安**广场,见走向**大桥的邹某某的脖子上挂着一部手机,便趁四周无人,用左手叉在邹某某的颈部往河堤墙上顶,右手抢下手机后跑往**街,后朱某甲将该手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掉了。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该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物证;2、有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纲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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