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朱更战,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7031433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上蔡县人,住河南省上蔡县蔡沟乡火神村东火神村27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海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40904331X,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河南省上蔡县人,住河南省上蔡县蔡沟乡大杨村12997号。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6月1 刑满释放;2017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月1 刑满释放。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更战、杨海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朱更战与他人驾驶一辆“北京”牌面包车来到陈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街道永科路的“联东U 谷”在建工地上,窃取接头型建筑扣件320个、十字型建筑扣件2270个。次日0时30分,朱更战离开现场后随即使用手机与杨海涛联系后,驾车来到都江堰市中崇路上一僻静路段,将扣件全部转移到杨海涛驾驶的一辆“东风”牌轻卡货车上。当日4时许,杨海涛驾车来到成都市双流区玉龙南街261号胡某某的铺面外,等候天明后以人民币9300元的价格将扣件销售给胡某某。经鉴定,建筑扣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2624元。
民警侦查查明被盗物品下落后,于2020年7月16日到胡某某处起获上述扣件,后依法发还给陈某某。
2020年9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朱更战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参与盗窃的罪行,但拒不供述同案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朱更战、杨海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更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海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转移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海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朱更战、杨海涛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朱更战、杨海涛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更战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海涛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秉超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提押证及换押证各2份、光碟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材料16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朱更战、杨海涛各自的手机是作案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杨海涛销售被盗扣件所得的人民币9300元是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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