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佛冈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址同上。曾于2015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10月22日,2020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胡某甲、范某某、李某某(已判刑)来到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白沙村委会**组**的一间鸡舍,由朱某某和胡某甲破坏鸡舍附近的监控,并盗窃了32只清远麻鸡、15包鱼饲料、2块蓄电池以及一台电动船外机。随后,被告人朱某某与胡某甲、李某某、范某某等四人将盗窃所得物品尽数运回范某某家进行分赃。范某某一人分得其中的32只鸡和15包鱼饲料,且补充朱某某、胡某甲、李某某三人每人人民币3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余下2个蓄电池和1个电动船外机则由李某某、朱某某二人瓜分。经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其市场价格为5610元。2020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在清远市佛冈县文明一路出租屋*楼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到案后其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且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乙陈述;
3.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图、照片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能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大东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