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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17〕50号

被告人朱某某,化名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0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津市**街**居委会**号,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乘坐336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城市运动公园站时,朱某某用刀片割破被害人孙某某裤子口袋,盗走孙某某驾驶证一本,银行卡一张。朱某某得手后立即下车,孙某某发现被盗后和其妻子李某某下车追赶朱某某。朱某某将驾驶证和作案用刀片扔到路边草丛,后在孙某某的要求下找回并归还。孙某某报警后,朱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3、证人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菲

2017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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