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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甲,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趁崔某某睡着时拿起崔某某的手机打开支付宝,从崔某某支付宝借呗借了2500元钱到崔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上,再将2500元钱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上,后将崔某某手机支付宝的借款记录、转账记录删除;2019年11月3日,朱某某又以同样方式从崔某某手机上将1000元钱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上,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志华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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