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19〕57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6********,壮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暂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宿舍(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曾因犯强奸罪,于1998年6月26日被广西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本案盗窃行为,于2019年9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天。现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9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经过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网吧门口附近时,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桂B****0的雷爵酷车联盟牌电动车盗走。之后,被告人朱某某将所盗电动车藏匿于其住处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工地内。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50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后,公安人员将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继武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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