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83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落卜镇**村**号。2004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4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窜至我市古镇镇**路**号被害人袁某霞住宅,盗得VIVO X21手机、VIVO X9手机(均无法鉴定)各1台、背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及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赃物未缴回。
2019年12月26日,公安人员在古镇镇**路**公寓门口对出位置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妍妍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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