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51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3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委,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10时57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号擅自使用被害人陈某某(女,27岁,北京市人)的手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盗窃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被告人朱某某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芹
检察官助理:韩曦
2020年7月31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京;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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