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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花园小区**栋**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8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30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后当日被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骑电瓶车窜至和县**镇**村委**村,从厨房木门潜入被害人曾某某家中,在卧室铁皮柜中的黑色皮包内窃得人民币1800元。

2.2019年9月21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和县**镇**村委**巷**村,扳开防盗窗后潜入被害人姜某某家中,在卧室内窃得一只木制床头柜。

3.2019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骑电瓶车窜至和县**镇**村委**村,扳开窗户钢筋后潜入被害人吴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时被吴某某发现,朱某某遂夺门逃离现场,逃至村边田地内被吴某某、曹某某夫妻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盗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吴某某辨认朱某某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帆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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