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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90********,汉族,中专,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我院决定逮捕,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窜至**装修公司,趁四周无人,盗窃办公室内电脑显卡一个,后通过**平台将显卡售卖与他人。

2、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窜至**装修公司,趁四周无人,盗窃办公室内电脑显卡两个,其中一个通过**平台将显卡售卖与他人,另一个交给其前妻张某某。

3、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窜至**装修公司,趁四周无人,盗窃办公室内电脑显卡一个。经蚌埠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四个显卡的价值为11640元整。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5月23日,被盗物品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指认赃物照片、抓获说明、人口信息;

2.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娅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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