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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蒲亭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3日4时许,朱某某在德安县蒲亭镇**路**体育用品店专卖店门口将袁某某的一盆平安树盆栽盗走。经德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平安树盆栽价格为140 元。

2、2020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朱某某在德安县蒲亭镇**路**花店门口将金云的一盆招财树盆栽盗走。经德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招财树盆栽价格为133.33 元。

3、2020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朱某某将**公园草坪内的一株茶梅球盗走。经德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茶梅球价格为116.67 元

4、2019年7、8 月份的一天凌晨,朱某某在德安县蒲亭镇**路**花店门口将汤某某的一盆摇钱树及一盆夏威夷竹子盗走。经德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摇钱树盆栽价格为231.67元。该夏威夷竹子盆栽价格为136.67 元。

5、2019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朱某某在德安县蒲亭镇**路**花店门口将殷某某的一盆龙须盆栽及一盆茉莉花盗走。经德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龙须盆栽价格为80 元。该茉莉花价格为30.33元。

6、2019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朱某某在德安县蒲亭镇**路**花店门口将沈某某的一盆平安树盆栽盗走。经德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平安树盆栽价格为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金某某、汤某某、殷某某、沈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政

检察官助理:肖军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贰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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