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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54********,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2年**月**日被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月**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月**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携带蛇皮袋、竹篓子、操网来到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翻墙进入黄某某家后院,将黄某某后院鸡舍内的4只鸭婆(3年龄)、3只鸡婆、3只线鸡、2只雏鸡盗走。经赣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2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所窃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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