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56********,汉族,初中文化,**临时工,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村**号。因盗窃于2018年10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安钢第二炼轧厂120车间盗窃钢板、铝条、膨胀丝,后将所盗物品绑在腰间,在出厂时被门卫查获,所盗物品价值95元。
2.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安钢第二炼轧厂120车间盗窃废钢4.3公斤、废旧备件5.85公斤,后将所盗物品绑在腰间,在出厂时被门卫查获,所盗物品价值26元。
3.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安钢第二炼轧厂120车间盗窃废钢8.9公斤,后将所盗物品绑在腰间,在出厂时被门卫查获。经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嫌违法人员登记表;2.证人付某某、盛某某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5.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起犯罪事实均系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青钢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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