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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为了降低自己经营的**环保砖厂的成本,获取高额利润。朱某某每天凌晨0时许进入到**环保砖厂的配电房内将**环保砖厂变电柜内的计量表A相和B相的电流连接片进行短接,造成A相和B相的大部份电流未进入计量电表内计量,从而达到少交电费的目的。2019年12月27日凌晨2时许,该偷电行为被国网湖南省**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突击检查时现场查获。根据国网湖南省**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对**环保砖厂在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数据进行分析,并经长沙**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朱某某共计窃电247天,窃电291200.35kwh,窃电金额为187445.67元。

2019年12月27日,麻塘派出所民警在**环保砖厂将朱某某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现场照片;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电力资源,数额达1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郁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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