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上旬,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盗窃电缆后,由朱某某驾驶小汽车一同去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一期地下停车场门口附近,由朱某某负责望风,李某某负责进入地下停车场一层的房间盗窃电缆,然后将电缆运到茂南区**镇**村边的桥底下树林里将盗窃的电缆用刀去皮,并将铜芯线卖给他人。
2、2019年8月23日3时至4时,被告人朱某某再次伙同李某某驾驶小汽车(套牌:粤KC****)去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一期地下停车场门口附近,由朱某某负责望风,李某某负责进入地下停车场一层的房间盗窃电缆,然后将电缆运到茂南区**镇**村边的桥底下树林里将盗窃的电缆用刀去皮,并将铜芯线卖给他人。
3、2019年8月27日3时至4时,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李某某驾驶小汽车(套牌:粤KC****)去到茂名市茂南区**路**一期3栋地下室负一层偷剪电线电缆,盗窃到电线电缆后,朱某某、李某某两人将盗窃的电线电缆运到茂南区**镇**村边的桥底下树林,将盗窃的电线电缆用刀去皮,后在现场被抓获。根据被盗电线查明价格,被盗电线价值约29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志强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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