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街**号**单元**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0月11日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1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流窜至邵阳市大祥区**康医院,在该院5楼46号病床旁,朱某某趁蒋某某在病床上熟睡之机,将蒋某某姐姐张某某放在枕头旁边一个黑色包内的1600元钱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伟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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