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1********,汉族,高中毕业,住中牟县**巷**号院**号楼**号,系郑州市**区**办事处工作人员。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中牟县**镇**社区地下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的4块“超威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80元。
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中牟县**镇**社区地下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4块“超威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850元。现被盗电瓶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中牟县**镇**社区地下停车场内,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4块“超威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50元。现被盗电瓶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中牟县**镇**社区*号院地下停车场内,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车内的4块“天能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7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家属已赔偿4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4名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吕某某、周某某、田某某、董某某等陈述;3.证人张某某等证言;4.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5.中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6.书证若干;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艳
检察官助理:刘 振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中牟县**巷**号院**号楼**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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