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城镇居民,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云南省文山市**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1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6时至1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自己在超凡网咖工作之机,分六次从该网咖收银台的抽屉内盗窃人民币4300余元,之后被告人因怕被网咖内的监控摄像头拍到,便用剪刀将网咖收银台处的电脑显示器电源线破坏,之后将柜台内的三条零一包云烟(软珍品)以及一包玉溪(硬和谐)香烟偷走后逃离现场,经调查核实,其中被盗香烟零售价格总计为75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握把剪刀一把。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回执、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告知书;入所健康检查表、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侦查终结报告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起诉意见书、换押证;犯罪嫌疑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提讯、提解证、传唤证、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及超凡网咖网费收入、收银台日结报表清单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烟草市场零售价格明细表、烟草零售价格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收条。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盗窃他人私有财物,且盗窃数额已达“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宏伟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家属联系电话:1388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七十九页,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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