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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小区**栋**室内,向被害人和某某借钱未果后,在被害人和某某家中客厅沙发上休息。次日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趁被害人和某某睡觉之机,将和某某摆放在客厅的电动车钥匙盗走。被告人朱某某使用盗窃所得的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和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盗走,并将盗窃所得电动车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售卖给张某某,后将售卖该电动车所得赃款挥霍。2020年1月14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和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2760元人民币。现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和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一辆、电动车行驶证一张、电动车钥匙一把;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和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换押证》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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