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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丽娟、杨天礼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骑电动车到昆明市官渡区滇池路滇池国际会展中心路边时,见周围无人,用随身携带的起子等工具将路边电杆上的监控探头盗走,在离开后时被民警查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涉案监控头价值7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具有自首、赃物已追回的量刑情节,故根据相关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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