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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68********,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组,住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盘龙区**小区**超市内多次在扫码付款处,采用不付款方式盗窃超市内商品,经鉴定被盗商品价值人民币2265元。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超市被工作人员抓获送交公安机关。被告人朱某某家属已向超市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2.被盗单位工作人员聂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盗窃超市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曼玲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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