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8********,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社区**路**号**栋**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在瑞丽市德龙夜市珠宝城地摊盗窃了被害人许某某一块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翡翠毛料,盗窃了被害人安某某一块价值人民币29000元的翡翠毛料。
被告人朱某某在盗窃后被被害人许某某抓获后报警,并从朱某某身背的背包内查获被盗的翡翠毛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兰婷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谅解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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