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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1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组**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佳木斯市东风区“**小区”西侧工地,将存放在工地的铁管盗走60根(价值人民币2,880元),后将铁管卖掉。案发后,被盗铁管被公安机关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管的照片;

2.书证朱某某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侦破经过、发还物品清单;

3.证人宁某某、张某甲、冯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兵

2020年9月9日 

附件: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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