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1X,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区**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3月至6月间,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号楼**超市,多次以少结账的方式窃取面包、饮料等商品。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谅解,酌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怡
检察官助理: 胡洪森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处取保候审,电话13*****62,保证人朱东某某,电话1*****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