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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761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71********,出生地安徽省长丰县,汉族,文盲,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期**楼***门店,趁被害人胡某某不注意,从胡身后将其口袋里的一部OPPO牌FINDX型手机偷走,经合肥市瑶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45元。同年2月21日,公安民警将朱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7、辨认笔录;

8、视频监控及读盘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雪芳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联系电话1505607****)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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