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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街**号,现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路**号**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与李某某(已死亡)从湖北省到四川省射洪市找工作未果,二人共谋由朱某某为他人提供按摩服务,李某某趁机盗窃他人财物。2018年10月28日,朱某某以提供按摩为由将被害人谢某某带到李某某女友黄某某租住的三台县九倒拐33号五金宿舍四单元402号出租房内按摩,谢某某脱下衣服后放在床边,李某某趁谢某某按摩之际盗走其裤子内现金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玥

检察官助理:杨洋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在三台县**商务宾馆**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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