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现住大竹县**路**国际**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4时许,被害人蒋某某将一辆雅迪两轮电动车停放在大竹中学莲印校区外停车场内。被告人朱某某在校区外闲逛时发现该车未取钥匙,遂将车骑走停放于大竹县东湖路兴光国际车库内准备自用。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607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大竹县公安局西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视频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勘笔录、示意图、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学斌
检察官助理:姜侠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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