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乐至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睡觉之机,使用李某某的手机支付宝,并通过“网商贷”的平台贷款10000元到李某某的支付宝内,后转账至朱某某支付宝账户内。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被警方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丽莉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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