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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四川省邛崃市******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赵某某),同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保证人:赵某某),同日交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翻墙进入邛崃市**街办**村**组徐某某家中盗得700元现金,并将现金藏匿于院子旁边的草堆中。

2.2020年3月1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翻墙进入邛崃市**街办**村**组徐某某家中欲取出赃款700元,并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刚回到家中的徐某某发现并报警,后被民警现场挡获,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及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检察员:唐怡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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