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锡伟,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威宁自治县**镇**村**组。曾因盗窃罪,2017年8月28日被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30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锡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朱锡伟与朱某某(另案起诉)共谋盗窃后便到街上寻找作案目标,两人行至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人民南路**局闫某某夫妻开设的“亿**电配批发”店口处将闫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绿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之后两人将车以220元的价格卖给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沟附近收废铁的耿某某。2019年6月29日,威宁县公安局将该车从耿某某处找回发还被害人。经威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鉴定价格为2850元人民币。
2019年6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朱锡伟与朱某某共谋盗窃后便到街上寻找作案目标,两人行至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路沙河边“**酒店”旁陈某甲家门口时,将陈某甲停放在门口充电的一辆红色双胜牌三轮车盗走,两人将盗窃所得三轮车推行至“**酒店”门口时被出警民警及被害人抓获,三轮车由民警当场发还被害人。经威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鉴定价格1643.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锡伟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某甲、闫某某的陈述;4.证人李某某、耿某某等人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6.辨认笔录及照片;7.价格鉴定意见书;8.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锡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锡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锡伟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锡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证据及认定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朱锡伟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个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燕某某
附:
1被告人朱锡伟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公诉卷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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